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及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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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及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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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及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提高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服务,根据各地和相关企业反馈的建议,浙江省教育厅修改了原建设标准并于近日组织专家对《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及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的专业性、科学性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逐一论证。现将论证后的标准予以公示(见附件1、2)。公示期限:2018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6日。

公示期内,若对标准有异议,请以信函的方式向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学院路35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88077930)反映情况,并写明异议的理由、依据、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

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项目建设标准

2.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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