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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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名称

对名称的争议,始终伴随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之中。12月22日,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名称与立法规划之初的“基本医疗卫生法”有所不同。而在此之前,各界对名称中“基本”二字的去留始终存在意见。26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再次提出修改意见,除了对“基本”的探讨之外,还对名称中的“促进”提出了修改意见。

任茂东委员说,草案的法律名称包含的是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两个内容,应该作出修改。“所谓的基本医疗卫生,是指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给予老百姓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换句话说,是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怎么做;健康促进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倡导性的规定,尽管两个内容有交叉,但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他认为,基本医疗是政府的主要保障责任,而健康不一定是。

对此,刘政奎委员也有同感,他认为,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立到同一个法律之中并不合适,二者虽然是相关的,但立法目的不一样,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而健康促进立法是为了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健康促进不仅包括为公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把这两者合到一起立法概念上说不通,内容上也会搞混。”由此他建议,应该将两者分开立法。

而郑功成委员则不赞成把“基本”二字写在法律名称之中。“不好界定,但凡社会保障加上‘基本’二字的,均没有人能解释清楚”。他举例,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很多老百姓就不知道大病算不算基本、感冒算不算基本,“基本是以付多少钱为依据还是以大小病为依据?”他觉得,“基本”二字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没有办法界定。

李连宁委员对于名称中的“基本”去留却并无异议,“从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讲,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基本的卫生服务,这也是国家应该保障的,特别是在法律里面,还涉及到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的药物供应保障制度、基本的健康体检制度。”

但是,李连宁对“促进”二字的使用有所质疑,他举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包括专业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院的医疗人员权利的基本保障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政府投入保障,这些都应该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法里面要予以全面的规范。“就像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一样,像基本文化服务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一样,还是要把它叫成‘保障法’。”

他专门查询了以“促进法”为法名的现行法律,“一般都是一些单项工作,比如去年审议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电影产业促进法、清洁卫生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这些法律同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的保障比较来讲,不是在一个层面的。”因此,李连宁建议该法的名称改成“保障法”,这样与这部法律的地位相适应,与国家对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利的职责相适应。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冯燕也建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法”这一名称更加适合,“叫促进法感觉比较弱了一些”。

郑功成也提出,根据以往经验与公众认识的常识,凡是法律中带有“促进”二字的,通常都被认为没有可操作性。“‘基本’、‘促进’这些词在法律名称中能不用就不要用,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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