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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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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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防痨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防痨协会、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天津市结核病控制中心、山东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胸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琳、吴惠忠、陈明亭、成诗明、洪峰、刘磊、于艳玲、张帆、屈燕、贺晓新、何金戈、王仕昌、徐晓敏、李铁钢、周杰、张弢、 钟新光、房宏霞、廖庆华、李婷、王言培。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的场所、内容和方式,以及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tuberculosis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结核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疗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诊疗部门、慢性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医学(临床)中心等。

3.2

结核病患者 tuberculosis patients

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并引起结核病变者。结核病变发生在肺组织、支气管和胸膜的为肺结核患者,结核病变发生于肺部以外全身其他脏器或组织的为肺外结核患者。

3.3

结核病健康教育 health education of tuberculosis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结核病教育活动,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结核病防治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罹患结核病的危险因素,从而达到早发现、规范诊治和预防控制结核病,并对结核病防治效果作出评价的目的。

3.4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 key information of tuberculosis health education

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发布的结核病防治相关主要政策和知识要点。详见附录A。

4、结核病健康教育的场所、

内容和方式

4.1 结核病健康教育的场所

4.1.1 结核病门诊和住院病区

4.1.1.1  在定点医疗机构候诊大厅显要位置设置就诊引导或指示牌。

4.1.1.2  门诊或住院病区设置宣传资料架,摆放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小册、折页、报刊、图书等;配置电子屏幕,播放结核病防治宣传的影音资料。承担儿童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适合儿童宣传特点的卡通图片等宣传形式。

4.1.1.3 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宣传栏面积不少于2m2,宣传栏内容可自行设计,或者张贴结核病宣传画、宣传海报等图文资料。

4.1.1.4  设置健康宣教室(不少于10m2),宣教室通风良好,内部配有电子显示屏,摆放宣传材料等。

4.1.2 留痰室和实验室

4.1.2.1  留痰室醒目位置张贴患者留痰示意图和注意事项。

4.1.2.2  实验室特定区域张贴手卫生、穿脱隔离衣等感染控制宣传资料。

4.1.2.3  实验室张贴相应的生物安全标识。

4.1.3 其他场所

4.1.3.1  定点医疗机构公共区域健康教育宣传栏中有结核病健康教育内容,结核病门诊有指引和导视。

4.1.3.2  定点医疗机构网站、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刊载结核病健康教育的相关内容。

4.2 不同人群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内容和方式

4.2.1 医务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相关医务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区医生、医院护理人员、医院管理和医技人员。其结核病健康教育内容与方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2.2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肺结核患者

4.2.2.1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肺结核患者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 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咯血,应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b) 肺结核是呼吸道传染病,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患者不必恐慌,按医生要求规范治疗,绝大多数患者都可以治愈。

c) 当地实施的结核病防治惠民政策。

d) 肺结核患者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避让他人、遮掩口鼻。

e)不要随地吐痰,要将痰液吐在有消毒液(如0.5%的84消毒液)的带盖痰盂里,不方便时可将痰吐在消毒湿纸巾或密封痰袋里。

f) 病原学检验对诊断结核病有重要意义。

g) 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当尽量与他人分室居住,保持居室通风,佩戴口罩,避免家人被感染。

h)遵医嘱服药,不要自行停药或调整药物,按医生的嘱咐定期复查,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i) 尽量不去集市、商场、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必须去,应当佩戴口罩。

j) 遵医嘱妥善存放抗结核药物。药品放在阴凉干燥、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夏天宜放在冰箱的冷藏室。

k) 如需短时间外出,应告知医生并带够足量药品按时服用。如要改变居住地,应与医生联系办理延续治疗相关手续。

l) 加强营养,多吃奶类、蛋类、瘦肉等高蛋白食物,多吃绿叶蔬菜、水果以及杂粮等食品,不吃辛辣刺激食物。

m) 不吸烟,避免接触二手烟,不饮酒。

n) 经过规范治疗症状改善后,可在医生指导下适量运动,但以不引起劳累和不适为宜。

4.2.2.2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

a) 面对面健康教育。医生根据患者病史、排菌情况、病程、疗程阶段、是否出现不良反应、治疗后痰菌阴转等具体情况开展治疗依从性、预防肺结核传播、生活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的面对面宣传。

b)  患者与其家属、以及患者之间的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治疗及心理变化情况,为患者及家属组织现场互动交流活动,如座谈会、知识讲座、游戏活动等,也可在患者中开展同伴教育或通过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支持和疏导患者。

4.2.3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

4.2.3.1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 肺结核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与患者接触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b)  结核潜伏感染者不是活动性结核病人,不具有传染性。

c)  结核潜伏感染者发生结核病的风险比非感染者高,通过预防性服药可以减少发病。

d)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如出现咳嗽、咳痰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就诊。

f)  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坚持完成规范治疗。

g)  居室经常通风换气。

4.2.3.2 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在患者就诊时,医生对陪伴患者前来就诊及患者住院陪护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面对面的防治知识讲解,以及通过肺结核患者向其密切接触者发放防治宣传材料等。

5、评价

5.1 评价方式

5.1.1 过程评价: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实施情况、目标人群的满意度等方面。

5.1.2 效果评价:目标人群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知晓情况、结核病患者治疗依从性和康复情况、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感染控制情况等。

5.2 评价方法

各地可根据本指南和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设定结核病健康教育评价的具体细则和评分标准。

5.3 可参考的评价方案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可参考的评价方案见附录C。

5.4 评价结果应用

5.4.1 用于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自评。

5.4.2 评价结果可作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附录A(资料性)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如下:

a)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b) 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c) 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d)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e)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附录B(规范性)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结核病健康

教育内容与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内容与方式见表B.1。

表B.1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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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资料性)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

可参考的评价方案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可参考的评价方案见表C.1。

表C.1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可参考的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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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2013)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279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工作方案和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及知识要点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6〕367号)

[5]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肺结核患者健康教育处方(2020年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供稿单位: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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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界社区编码:16719-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健康教育指南TCHATA 017-2022-中国防痨协会
2022-03-08 14:45:48更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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