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提示部分将来要侵权和营利的圈主。另,【115合法免责】
这里做个善意的提醒和提示(主要是给部分圈主),如果将来圈主营利,而涉及到侵权,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而是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了。
如果圈主不营利,即便侵犯版权,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非刑事责任。
而115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避风港原则。
另:我看过一些案例和说明,假设侵权的内容等,115参与了编辑,推荐、和介绍等等,而非只是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就往往无法免责了。圈主和115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
(提到超星,喜欢电子书的朋友应该都不陌生。但大家可能不知道,超星是一边侵权(所谓授权的只是一部分而已)、一边盈利、一边打官司、一边赔小钱(挣大钱)的 呵呵 具体细节应该多数人都不知道。)
http://q.115.com/115/53153?p=all#
正副圈主均无法运用避风港原则而合法免责,而是红旗原则
http://q.115.com/115/53103?p=all#
发表资源无需回复即可转存???!!
115可以免责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4/01/c_122918269_2.htm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1-12 字体:大 中 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2662026.html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1811806 回复含违规内容 只看该作者 举报
1811806
axv
赖霖枫评论| 回应话题
所以楼主和支持楼主的朋友们,我推荐今后可以考虑关闭在115创建的圈子,自行做个论坛做这些分享,我个人也是100%支持的!
公益事业嘛,越多人来做是越好的!同时楼上的@axv 就别发这些吓唬人了,115已经全面转型,嘿嘿。。。
============
a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