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指导:资金紧张怎可作为拖欠工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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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指导:资金紧张怎可作为拖欠工资理由

资金紧张怎可作为拖欠工资理由

某公司以每月最后一天为工资发放日,王小姐进入这家公司两年多来一直如此。由于今年7月份王小姐的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继续与其签约了,于是有些待遇上便渐渐没了王小姐的份。5月底,公司副总突然将王小姐等几位员工叫到办公室,解释说由于公司最近运营资金紧张,所以员工的工资要拖1个月才能发放,并且请各位不要声张。原本王小姐也没有意识到什么,仍照常工作,直到无意中得知,大部分员工还是按时在5月底发了工资,只有部分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被拖欠了工资。王小姐十分气愤,借着反正在公司呆不久的劲与副总理论。副总拿出劳动法指出,由于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可以延迟1个月发放员工工资,王小姐目瞪口呆,难道这真是劳动法允许的吗?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明确反驳公司的说法,并认为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蒙骗员工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我国劳动法上确实有对于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规定,但是其延迟的启动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十条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想要因生产或资金原因拖延对员工发放工资,必须得到本单位工会的同意,还要求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缺少上述任何一步,就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资发放。所以这家企业随随便便就想晚发工资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拖延王小姐5月份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针对这样的企业,王小姐不如利用其自作聪明,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为王小姐的劳动合同7月份才到期,而公司拖欠工资已成事实,员工完全可以依据上面的条款主动提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王小姐除了能够拿回应得工资外,还可以要求25%的补偿金。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给予因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王小姐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有余,至少可以得到两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这一点,是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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