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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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由现行按年度一年一申报、逐月计缴,逐步调整为逐月申报和按月计缴,各参保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缴费工资。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适应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调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今后一定时间为此项调整工作的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参保单位应在2012725日前进行年度工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保单位在如期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之后,职工工资收入未发生变化的,暂无需每月再报;发生变动的,参保单位应当于变动的次月如实申报。过渡期结束后,不论职工工资收入是否发生变化,参保单位均应当逐月申报和计缴社会保险费。

过渡期结束时间我分局将另行通告。

二、在调整缴费工资申报时间规定的同时,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的依据由现行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相应地调整为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三、各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费工资,逾期不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缴费工资申报制度调整后,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监察工作,对检查发现未依法申报的参保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除上述调整外,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其他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变。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黎树培,电话:228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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