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男子为千元好处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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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男子为千元好处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为了1000元好处费,两男子不惜非法拘禁他人为债主追回赌债,致使欠债者从窗口逃走时坠楼身亡。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日,因欠戴某军(另案处理)65000元赌债,李某便写了一张欠条给戴某军,约定3月2日之前还清。

  当日下午5点,戴某军遂纠集范某友、张某峰二人将李某带到桥头镇一家酒店的房间拘禁,并承诺给范某友、张某峰各1000元好处。

  在酒店房间内,戴某军让李某打电话给家人筹钱还债,由范某友、张某峰轮流看守李某,张某峰还提供了一个账户给李某汇款。

  3月2日中午,李某趁范某友、张某峰等不注意,想从酒店房间窗口逃走,但不慎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两天后,张某峰、范某友到派出所投案。

  此案开庭审理时,张某峰、范某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自首;在本次非法拘禁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死亡是意外,被告人不应该对其负直接的法律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峰、范某友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我国刑律,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期间从窗口出逃导致坠楼死亡,被告人等人的非法拘禁 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等人应当对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被告人积极参与作案,直接看守被害人,在本 案中起重要作用,不是从犯。

  最终,法院视两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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