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市“7•10”利用云盘贩卖淫秽物品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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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市“7•10”利用云盘贩卖淫秽物品案宣判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朝阳市“7·10”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物品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3000—4000元,罚金15000—20000元。

经查,201410月至2015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带有大量淫秽内容的网络云盘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马某某等人贩卖,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410月至2015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被刘某某发展为下级代理,将在刘某某处购买的淫秽网盘向赵某某等人贩卖,获利3500余元;201412月至2015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被马某某发展为下级代理,以牟利为目的,将在马某某处购买的淫秽网盘向他人出售,获利4000余元。经鉴定,马某某使用的“115网盘账号339338240中下载的2541张图片、11429部视频属淫秽物品,孟某某在其处购买的“115网盘账号23419535中下载的图片2039张、视频10690部属淫秽物品;在赵某某使用的“115网盘账号359599716中下载的10000部视频属淫秽物品。

2015727日,刘某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9日被逮捕;2015715日,马某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9日被取保候审;201598日,赵某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20151111日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三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市日喀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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