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内容可作为刑案证据了,这些您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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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内容可作为刑案证据了,这些您应知道

微博、朋友圈、贴吧、邮件……这些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接触的东西也能作为刑案证据了,若涉刑案,公检法有权调取破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我们的朋友圈、微博等内容如果涉刑案将如何被提取和认定,一起随小编梳理一下吧!

电子数据包括哪些?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提取?

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提取电子数据,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三)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情形:①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②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③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④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注意: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按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因客观原因无见证人的,要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如何鉴定?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电子数据如何移送和展示?

1、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不随案移送打印件等。

2、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电子数据如何审查与判断?

1、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2.可不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②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③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拓展阅读:

如果微博、朋友圈、贴吧等被盗号或者手机、电脑被他人使用时,根据《规定》,电子数据将如何认定?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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