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考核标准(中小学部分)修订2007-9»
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考核标准是在北京市第一阶段(2001-2005年)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的发展方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红十字会共同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考核北京市中小学健康促进学校工作。
二、本考核标准中的指标体系与《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工作第二阶段实施方案(2005-2008)》的指标体系一致;
三、本考核标准所指的城近郊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远郊区(县)包括:昌平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平谷区、顺义区、怀柔区、燕山区、密云县和延庆县。
四、本考核标准共分六部分,总分为1000分。凡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部分得分不低于该部分分值的60%视为达标。
五、凡出现以下因校方责任事故之一者,当年不得参加验收,或取消健康促进学校荣誉称号
(1)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2)发生传染病爆发;
(3)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4)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体育、游览等活动中,致使学生残疾或死亡。
(5)违反学校控烟相关规定任意条款之一
(6)未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和未开展红十字会活动。
0562-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考核标准(中小学部分)修订2007-9.doc,大小:274.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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